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包含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相关补助等支出项目。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开展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证书,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书查询系统可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和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照“谁申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领材料的受理、审核及资金申报、拨付等环节,申领补贴的企业(单位)、培训机构(学校)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
(一)困难家庭劳动者。指脱贫户(含监测户)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
(二)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各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农村的劳动者,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身份人员。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人员简称“五类人员”。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工、灵活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
以上享受补贴人员需在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劳动预备制培训需年满15周岁。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补贴。凡享受过3次职业培训后并为培训对象推荐就业岗位不少于3次的(含3次),仍然没有实现就业的,不再提供培训补贴(含生活费补贴)或免费培训服务。
第六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我市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取得相应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户。
(二)参加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开班管理: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交开班信息后,并以书面形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培训地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班。凡未经同意擅自开展培训的,不得申领培训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50人。
课程管理: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设置的课时原则上分别不得少于60、80、100个课时。专项职业能力项目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个课时。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遵循相关规定。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理论培训不超过培训总课时的40%。
课程设置中需包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消防安全、预防艾滋病、禁毒、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乡村振兴等自治区要求列入培训的事项,以上内容累计不得少于2课时,且不包含在标准课时内。
考核管理: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学校)与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检查验收培训成效,结合培训效果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应以证书获取率和就业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其计算方法和补贴标准分别是:
1.证书获取率=班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人数÷班次实际参加考试考核人数。
2.就业率=班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后实际已就业人数÷班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人数。
3.申领补贴标准:①证书获取率达80%以上(含80%)且就业率达到30%以上(含30%)的,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100%执行;②证书获取率达80%以上(含80%)但就业率低于30%的,按实际通过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80%执行;③证书获取率低于80%但就业率达到30%以上(含30%),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80%执行;④证书获取率达低于80%和就业率低于30%的,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按补贴标准的70%执行。
就业率佐证材料由申领培训补贴的单位(或培训机构)提供,主要包括: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有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工商营业执照和三个月以上税务缴纳证明(或免税证明),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或本人提供可证明就业的相关材料)。
学员到课率低于80%的(到课率=实际参加培训课时÷教学计划规定的培训课时×100%),不得申领培训补贴,不纳入证书获取率及就业率计算。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提供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成效佐证材料、培训签到表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参加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照20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开班管理参照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执行。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课程按照实际需求确定并签订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检查验收培训成效,结合培训效果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与吸纳就业的用工主体(包括就业帮扶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签订协议,由用工主体通过项目制组织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或用工主体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提供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成效佐证材料、培训签到表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或用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
职业院校在校生不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七条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或培训机构向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提供培训备案材料、补贴申请表、劳动合同或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及培训签到表等其他相关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岗位技能培训开班管理和课程管理参照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标准执行。
第八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技师8000元/人·年、高级技师10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但出勤率高于50%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创业培训补贴
有明确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一)参加“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含“产生企业想法”培训内容)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课时不得少于70个课时,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二)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课时不得少于56个课时,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三)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四)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开班管理:培训机构每期培训班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广西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交开班信息后,并以书面形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培训地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班。凡未经同意擅自开展培训的,不得申领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每班人数不超过30人,按照创业培训项目要求设置课程。
考核管理:项目制创业培训由培训机构(学校)与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检查验收培训成效,结合培训效果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1.证书获取率=班次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人数÷班次实际参加考核人数。
2.申领补贴标准:证书获取率达90%以上(含90%)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补贴标准按标准的100%执行。证书获取率低于90%的,按实际取证通过人数申报,补贴标准按80%执行。
学员到课率低于80%的(到课率=实际参加培训课时÷教学计划规定的培训课时×100%),不得申领培训补贴,不纳入证书获取率及就业率计算。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提供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培训备案材料、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成效佐证材料、培训签到表、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全程录像视频或数字化监控材料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200元/人·学年;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5000元/人·学年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提供补贴申请表、培训备案材料、培训结果佐证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200元/人、初级500元/人、中级600元/人、高级700元/人、创业培训5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培训天数按照总课时数÷7课时/天计算,剩余超过4课时的按一天计算。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由个人在申请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时一同申请。参加项目制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在申请培训补贴时统一代为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学员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当次,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学员或企业、培训机构(企业或培训机构代垫鉴定费的)向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经办机构提供补贴申请表、学员基本身份类证明、考核鉴定机构(等级认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学员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银行账户,或企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补助
每年建设1-2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150万元;建设5个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20万元。
项目确定和补助资金拨付:各单位自主申报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设项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完成公示等程序后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和补助对象,根据评审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及其运营机构,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等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可根据审批的培训资质承担补贴类培训项目,不需通过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政府采购等方式再次认定资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纳入目录的培训机构,均可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类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 全面推广职业培训券,依托电子社会保障卡拓展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渠道,加强培训过程监管,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效益,保障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