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

补贴对象:广西户籍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

申请条件: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市场主体在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8个月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市场主体带动3人以上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6个月。

补贴标准:每吸纳一名人员按最高不超过5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吸纳就业人员中如属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已按桂政发〔2017〕48号规定申请了奖补的,不得再重复申请。

补贴方式: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6号、《桂林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创业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农工办发〔2020〕5号

执行起止时间:持续实施

受理部门 当地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773-2823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