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本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申请条件:本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给予脱贫劳动力就业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补贴标准:按企业或社会组织为脱贫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就领办发〔2020〕4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0〕1号

政策执行期限持续实施

受理部门 当地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773-2823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