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依法在桂林参加社会保险并发出新增就业岗位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企业(含中、区直企业)。

补贴条件:依法在桂林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含中、区直企业),开发出新增就业岗位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以上年度12月底全年缴费人数为基数,与本年度12月底全年缴费人数相比较增加人员的数量。(如:某企业2019年12月末在职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人数为100人,2020年12月末在职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人数为110人,则该企业2020年新增岗位10个。)

补贴标准: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招用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人均额度为基数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部分)。企业人均缴费基数以申报期内当年该企业人均缴费额度为准。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新招用人员并已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补贴期限: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年。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就领办发〔2020〕4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0〕1号

政策执行期限:持续实施

受理部门 当地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773-2823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