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申请条件: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并申领《就业创业证》人员中的下列人员: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设区市人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具体细则。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0〕1号
政策执行期限:持续实施
受理部门
当地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
0773-2823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