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经人社部门审核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吸纳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基地。
申请条件:就业见习基地吸纳毕业学年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中职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职院校毕业生;16-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并按规定向见习对象支付基本生活补助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补贴标准:见习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如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其实际留用人员按2000元/人·月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补贴最长期限为6个月。
政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5号、市人社政规〔2020〕1号
政策执行期限:持续实施
受理部门
市人才中心;县(市、区)基地在当地申报
联系方式
0773-289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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